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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扶養義務,不以「完全未扶養」為前提:法院的判斷基準
有些人誤以為,只有在父母「從未扶養過孩子」的情況下,成年子女才能主張免除扶養義務。但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及最高法院見解,重點在於父母是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即使父母曾短暫扶養,若之後長期拋下子女、不盡責,法院仍可能裁定子女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10月1日


婚前債務,婚後償還,離婚時怎麼算?
如果一方婚前已有債務,例如信貸、房貸,婚後以自己的財產償還,離婚時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2規定,將已清償的金額加回自己的婚後財產中計算。若無償還資料,可向法院聲請調閱金融機構資料。
7月22日


保險算不算婚後財產?離婚時常見的4種保單情境解析
(文:郭靜儒律師) 在離婚時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常見的疑問之一是:「保險可以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嗎?」對此,必須區分保險種類,並非所有保險都具有財產價值。 關鍵在於: 保單是否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只有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才可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並視為 要保人的財產 。...
7月22日


離婚親權官司:如何防止孩子被帶出國?暫時處分是關鍵
在進行離婚、親權的訴訟中,如何防止孩子被帶出國?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是個有效方法。
5月20日


減輕扶養義務,法院怎麼算金額?
近年越來越多子女因父母請求扶養費或社會局代墊養護費後發函追償,而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8之1》,子女可主張父母曾有虐待、重大侮辱或未盡扶養責任等情形,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法院將依父母過往是否對子女(含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精神或身體上的不法侵害,或是否曾對子女失職、不盡扶養責任進行個案審認。若認定情節重大,可免除扶養義務;否則可能僅減輕負擔金額。
實務上,法院會先評估受扶養者每月所需金額,通常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統計數據,並依子女人數平均分擔。若法院認定父母有上開情事,則可能依子女成長期間未獲扶養的年齡比例進行減輕,例如從 5,500 元減為 4,125 元等。
5月9日


免除扶養義務,自何時起算?最新法院實務
(文:郭靜儒律師) 在先前的這篇文章中《 父母自小離家,多年後突然要求扶養費,子女可以不付嗎? 》提到,「 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法律座談會」認為,免除扶養義務的時間點應該提早, 可以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而且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明,於裁定主文...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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