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算不算婚後財產?離婚時常見的4種保單情境解析
- harlemhy
-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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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8月18日
(文:郭靜儒律師)
在離婚時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常見的疑問之一是:「保險可以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嗎?」對此,必須區分保險種類,並非所有保險都具有財產價值。
關鍵在於:保單是否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只有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才可能列入婚後財產計算,並視為要保人的財產。
法院見解
最高法院曾指出,人壽保險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在危險事故發生前,主要作為保險公司墊繳保費、要保人進行保單借款、終止契約時的計算基礎。雖然被保險人擁有形式上的所有權,但實質權利屬於要保人。因此,如果具有財產價值,原則上應列為要保人的財產。(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判決)
實務案例解析
例1|保單屬要保人財產,不列入被保險人婚後財產
A為被保險人、B為要保人。
B主張該保單應列入A的婚後財產。
法院認為保單權利屬於B,因此計入B的婚後財產,與A無涉。
例2|婚前投保,按婚後增值部分列入財產
若一保單於婚前投保,計算時需以:
基準日的保單價值-結婚前一日的保單價值,作為婚後財產的增值部分。
例如:保單基準日價值為15,000元,結婚前一日為8,000元,則有7,000元屬婚後財產。
例3|保費由他人支付,可主張為無償取得
保單要保人為A,但保費由A的父親支付。
A可主張該保單為父親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不列入婚後財產。
例4|保單價值下跌,屬於婚前財產
某保單為婚前投保,婚前價值30,000元,基準日為15,000元。
因基準日價值低於婚前價值,應屬婚前財產。
小結
判斷保險是否列入夫妻剩餘財產,應先釐清以下幾點:
是否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若無,通常不具財產價值)
誰是要保人?(財產權歸屬要保人)
保費來源為何?(若為贈與,可主張不計入)
婚前婚後的保單價值變動?(增值部分才列入婚後財產)
這些都是法院實務上會考量的重要因素,也提醒當事人處理離婚財產時應注意保險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