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扶養義務,法院怎麼算金額?
- harlemhy
- 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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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靜儒律師)
近年來,法院審理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案件日漸增加。常見的情形包括:年邁父母自行提起訴訟請求子女給付扶養費,或父母因經濟困窘由社會局安置於養護機構,社會局代墊費用後轉而向子女求償,導致子女選擇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本篇文章將說明子女何時可以依法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以及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的實務考量與裁量方式。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要件
依民法第1118之1之規定,子女可以主張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理由如下:
父母對子女、子女配偶或直系血親:
故意虐待
重大侮辱
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例如父親離家或離婚前經常對母親或子女實施家暴)
父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例如父或母離婚後就與子女失聯、再也沒探視過子女)
若法院認為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將裁定免除扶養義務;如情節存在但未達重大程度,則可能僅予以減輕扶養金額。
情節重大 ⇒ 免除扶養義務 (不用負擔扶養費)
情節不重大 ⇒ 減輕扶養義務(通常將金額減少一定比例)
扶養費用的計算與分擔
以本所最近承辦的案件為例,母親離婚後即未扶養四名子女,因年老無法維持生活便向四名子女請求扶養費。
法院在決定母親每月所需扶養費時,是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台中市市民112年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性支出及非消費性支出33,716元、113年度台中市最低生活費15,518元,以及兩造各自的身分、地位與經濟能力,決定出母親每月所需的金額為22,000元,由四名子女平均分擔,則每人應分擔5,500元(22,000/4=5,500)。
扶養費減輕比例
法院就扶養費減輕的比例並沒有固定的標準,由法院審酌個案情形,例如減輕1/2或1/3。
以上開案件為例,母親離婚後即未再扶養子女,當時老大為17歲、老二為15歲、老三為13歲、老四為11歲,而修法前成年為20歲,法院便以17/20、15/20、13/20、11/20之扶養年限作為減輕扶養費的比例,因此,四名子女各自應負擔4,675元、4,125元、3,575元、3,025元。
子女 | 原應分擔金額 | 減輕比例 | 實際負擔金額 |
老大 | $5,500 | 17/20 | $4,675 |
老二 | $5,500 | 15/20 | $4,125 |
老三 | $5,500 | 13/20 | $3,575 |
老四 | $5,500 | 11/20 | $3,025 |
結語:法律並非忽略情感,但重視事實與證據
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聲請並非單純情感訴求,而是須建立於具體事實與法律基礎之上。若您面臨父母請求扶養費的壓力,且過往存在未盡親職、嚴重對待等情形,建議即早諮詢律師,釐清法律可能性並準備必要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