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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親權官司:如何防止孩子被帶出國?暫時處分是關鍵



(文:郭靜儒律師)


在離婚或親權訴訟中,如果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是外籍人士(例如中國、越南、菲律賓等),另一方經常會擔心:

「萬一對方帶孩子出國不回來怎麼辦?」

「就算法院最後判給我親權,孩子回不來也沒用啊……」


這樣的擔憂並不少見,尤其當訴訟仍在進行中,實際執行卻可能來不及。這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或出海,以防孩子被帶離台灣。

什麼是「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

「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簡單來說,暫時處分是法院在本案裁定前,為了避免情勢惡化、保障當事人權益,所做的暫時措施。例如在爭取親權的訴訟中,若有風險孩子可能被帶出國,法院可先裁定禁止出境。

常見情境:親權訴訟中,擔心孩子被帶出國

舉例來說,父母雙方對於子女的親權行使負擔沒有共識,例如雙方都想爭取單獨親權,或是一方同意共同親權、另一方則堅持要單獨親權,因此案件進入法院,交由法院來判定。但是大家都知道訴訟曠日廢時,如果孩子被一方帶出國了,要再把孩子找回來恐怕很困難,如此一來,法院沒辦法就孩子進行訪視,而且即使法院認為應由在台灣的一方行使親權,也很難強制執行。


因此,法律規定在這種情形下,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聲請暫時處分的要件是什麼?

  1. 必須有「本案訴訟」存在

    聲請暫時處分的前提是一定要有一個「本案訴訟」,例如已經提起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事件,才可以聲請。

  2. 具備「必要性」與「急迫性」

    必須向法院說明請求核發暫時處分的必要性及急迫性,例如對方已經表明要帶子女出國,或是已經訂購機票。

可以準備哪些證據?

為了提高暫時處分裁定獲准的機率,建議準備以下資料:

  • 對話紀錄或錄音

    證明對方有意要帶子女出國、返回其母國,例如「我要帶孩子回○○國生活」等語句。

  • 機票影本

    若對方已訂好機票、旅程安排,顯示具體計畫。

  • 護照或台胞證辦理紀錄

    證明對方有帶子女辦理出境相關證件的行為。

  • 外籍配偶在台狀況說明

    例如外籍配偶在台無置產、無工作,即將結束居留身分等等,彰顯其返回母國可能不會再來台。

暫時處分獲准後,法院如何執行?

當法院裁定准予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出海之後,法院會通知移民署、海巡署,確保海關在出境時能即時攔阻,如此一來才能及時防止子女被帶離台灣。


親權爭議不只是法律問題,更牽涉到孩子的安全與未來。如果你擔心孩子可能被帶出國,請記得:法律有保護機制,但需要及早啟動。如有類似疑慮時,建議盡快諮詢律師,了解是否適合聲請暫時處分,確保在訴訟中不會錯失保護孩子的時機,本所在近期承辦的案件中,即有幸機場海關人員即時攔阻,成功保護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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