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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扶養義務,法院怎麼算金額?
近年越來越多子女因父母請求扶養費或社會局代墊養護費後發函追償,而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8之1》,子女可主張父母曾有虐待、重大侮辱或未盡扶養責任等情形,請求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法院將依父母過往是否對子女(含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精神或身體上的不法侵害,或是否曾對子女失職、不盡扶養責任進行個案審認。若認定情節重大,可免除扶養義務;否則可能僅減輕負擔金額。
實務上,法院會先評估受扶養者每月所需金額,通常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統計數據,並依子女人數平均分擔。若法院認定父母有上開情事,則可能依子女成長期間未獲扶養的年齡比例進行減輕,例如從 5,500 元減為 4,125 元等。
5月9日


免除扶養義務,自何時起算?最新法院實務
(文:郭靜儒律師) 在先前的這篇文章中《 父母自小離家,多年後突然要求扶養費,子女可以不付嗎? 》提到,「 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法律座談會」認為,免除扶養義務的時間點應該提早, 可以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而且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明,於裁定主文...
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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