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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婚後償還,離婚時怎麼算?

已更新:8月18日

(文:郭靜儒律師)


很多人在結婚前已經有房貸、車貸、信貸、卡債,甚至向親友借款。那麼,這些婚前債務在婚後持續還款的情況,離婚時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上怎麼計算呢?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規定: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意思是,如果婚後用自己的薪資或其他所得(婚後財產)去償還婚前的債務,除非已經補償,否則應該將這些支出加回計算成自己的婚後財產

舉例來說:

太太婚前辦理了一筆信貸50萬元,婚後每月償還本息7500元,共償還了22萬元。雖然這筆債務屬於太太個人的婚前債務,但因為是用婚後財產來清償,在離婚計算夫妻剩餘財產時,這22萬元應當加回太太的婚後財產中。

如果資料不齊怎麼辦?

如果手邊沒有清償的資料,或是雙方已經在訴訟中,可以請法院向貸款的金融機構調閱貸款的相關資料,例如:

  • 貸款契約書

  • 償還明細表

  • 銀行對帳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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