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扶養義務,不以「完全未扶養」為前提:法院的判斷基準
- harlemhy
- 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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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以為,只有在父母「從未扶養過孩子」的情況下,成年子女才可能向法院主張免除扶養義務。但其實,法律並沒有這樣的限制!法院真正關注的重點是:父母是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
減輕扶養義務:按扶養年數計算比例
在上一篇〈減輕扶養義務,法院怎麼算金額?〉裡,我們提到部分法院的實務做法:會依父母實際扶養子女的年數,與「成年年齡(修法前為20歲)」相比,計算出減輕比例。
例如:母親育有四名子女,在孩子分別 17歲、15歲、13歲、11歲 時未再扶養,法院計算出的減輕比例分別是:
老大:17/20
老二:15/20
老三:13/20
老四:11/20
免除扶養義務:不是只有「完全未扶養」才行
那麼,如果父母只在孩子4歲以前照顧過,之後完全沒有探望、也不支付扶養費,成年後的孩子是否只能依「4/20」比例來請求減輕扶養義務,而不能主張完全免除呢?
最高法院在103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裁定已經明白指出:
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前開規定以受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為已足,不以受扶養權利者從未對負扶養義務者履行扶養義務為限。
換句話說,法律並沒有要求「必須完全沒被扶養」才可以免除。只要父母嚴重怠忽職責,法院仍可能裁定子女完全免除扶養義務。
實務案例分享
本所近期承辦的案件中,母親在孩子2歲時離家,另組家庭,之後不曾探望、也沒有給付任何扶養費,成年孩子請求法院免除對於母親的扶養責任。法院即援引上述最高法院裁定,認為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且免除扶養義務不以完全未被扶養為前提,因此裁定免除孩子對母親的扶養責任。
小結
減輕扶養義務:法院有可能依父母實際扶養的年數比例計算扶養費金額。
免除扶養義務:即使父母曾短暫扶養,若之後長期拋下子女、不盡任何責任,法院仍可能認定完全免除。重點在於:免除扶養義務不以「完全沒有扶養」為前提,而是看父母是否嚴重怠忽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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