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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判決書應否遮蔽當事人姓名?
(文:郭靜儒律師) 在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於判決是否公開往往各有考量:配偶權受到侵害的原告,常希望透過公開判決還原事實、尋求公道;然而,案件涉及個人隱私與婚姻細節,亦有保護當事人隱私的聲音。 司法院近年發布函文,對此類案件的案由標記與判決公開方式有所指示。以下為大家整理司法院函文與法院實務運作的差異: 司法院最新指示:案由特別標示、判決書對外應遮蔽 司法院先後於 114 年與 115 年發布函文指示: 對外公開應遮蔽姓名(司法院 114.12.10函文) 侵害配偶權訴訟具有高度私密性與倫理性,且關乎婚姻關係存續與權益。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始予公開。 案由需特別加註(司法院 115.02.04 函文) 為了讓法院在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能區別此類事件與其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未來法院受理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案由末尾需特別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例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不論是法官卷宗或開庭通知書,均會以此標示。 法院實務兩大現狀:判決原本到底遮不遮?.
8月11日


不是主要照顧者,親子連結依然緊密
(文:郭靜儒律師) 最近兩位當事人不約而同分享了案件結束的心情,兩人剛好都是媽媽,在訴訟初期,都曾為了爭取孩子的主要照顧權而竭盡全力。然而,隨著時間推移,她們最後卻做出了同樣的選擇——透過調解,讓爸爸擔任主要照顧者。 這個決定並不容易,我陪著當事人從一審打到二審,一審雙方都極力攻防,最後法官判給了媽媽。然而,在爸爸上訴二審期間,媽媽因為工作的關係必須搬到其他縣市,這意味著媽媽少了後援,當媽媽因為工作必須加班,誰能接小孩、給予充足的陪伴呢?經過不斷的討論、分析與心境沉澱,媽媽相信爸爸以及阿公阿媽會好好照顧孩子,因此選擇放手。 案件結束2年後,媽媽傳來這樣的訊息,好讓人感動,雖然與孩子相處的時間變短了,但少了生活瑣事的摩擦,每一次見面都是「高品質的陪伴」,她們的親子關係,如同過往的親密。 我從兩位當事人身上也看見,婚姻中的她們都以家庭為優先,自己的需求往往擺在後面。離婚,卸下了婚姻中的各種角色後,終於有時間關照自己,追求工作上的表現,或是開創自己的事業,對於未來充滿了希望與期盼,而我也看著她們從一開始的低潮到現在閃閃發光的樣子,同時享受著與孩子相處的
1月23日


幫配偶還貸款,離婚時能要回來嗎?
婚姻中常見一方幫另一方償還貸款、卡債或學貸的情形。當關係破裂,這些「曾經的付出」能否討回?本文從《民法》第1023條出發,說明離婚後代償債務的法律依據與實務重點。
2025年10月28日


郭靜儒律師取得《家事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
本所郭靜儒律師持續在家事法律領域上耕耘,協助當事人處理各類家事難題,例如離婚、未成年子女親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暫時處分、免除扶養義務、遺產分割、監護宣告等等。 此外,郭靜儒律師也不斷精進,近期更取得 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學院《家事法律專業領域》進修證明,期盼在複雜的...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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