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判決書應否遮蔽當事人姓名?
-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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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郭靜儒律師)
在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於判決是否公開往往各有考量:配偶權受到侵害的原告,常希望透過公開判決還原事實、尋求公道;然而,案件涉及個人隱私與婚姻細節,亦有保護當事人隱私的聲音。
司法院近年發布函文,對此類案件的案由標記與判決公開方式有所指示。以下為大家整理司法院函文與法院實務運作的差異:
司法院最新指示:案由特別標示、判決書對外應遮蔽
司法院先後於 114 年與 115 年發布函文指示:
對外公開應遮蔽姓名(司法院 114.12.10函文)
侵害配偶權訴訟具有高度私密性與倫理性,且關乎婚姻關係存續與權益。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始予公開。
案由需特別加註(司法院 115.02.04 函文)
為了讓法院在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能區別此類事件與其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未來法院受理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案由末尾需特別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例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不論是法官卷宗或開庭通知書,均會以此標示。
法院實務兩大現狀:判決原本到底遮不遮?
雖然司法院已明定「對外公開時應遮蔽」,但在「法院製作判決書原本」時,目前實務上呈現兩類不同的操作見解:
情況 A:判決原本寫全名,僅在網路公開時遮蔽
做法:當事人收到的判決書正本會顯示完整姓名;只有在上傳到司法院檢索系統或對外公示時,才會遮蔽姓名(例如顯示為「劉○○」或「○○○」)。
法院理由:裁判書固需採取遮隱後公開之原則,然此僅係對外公開裁判書之限制而已,並非謂法院於裁判原本上應遮隱兩造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之資訊,是本件判決原本尚無採遮隱當事人個人資訊加以制作之必要,惟依上揭函文所示,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等裁判書公開網站及判決書公示、公開時,自應將兩造當事人姓名遮隱。
實務現況:目前在檢索系統中,偶爾仍可發現尚未完全遮蔽、姓名被揭露的漏網之處。
情況 B:判決原本就直接使用代號(如甲男、乙女)
做法:法官在寫判決原本時,就直接隱去當事人姓名與地址,全程以「甲男」、「乙女」、「丙女」等代號稱呼,並在旁邊註明「姓名年籍地址詳卷」或「參見對照表」。當事人收到的正本與網路上公開的版本均已完成代號化。
法院理由:侵害配偶權訴訟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倫理性,且關乎婚姻關係的存續與權益。依公政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始予公開。查本件係屬侵害配偶權訴訟,依前開規定,爰將當事人姓名、住居所均予以遮隱,並將當事人姓名以代號稱之。。
結語
司法院加註案由與要求遮蔽姓名的意旨,儘管目前各法院在判決原本的製作細節上略有差異,但「侵害配偶權判決對外公開時不得隨意揭露當事人姓名」已成為明確的司法趨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