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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判決書應否遮蔽當事人姓名?
(文:郭靜儒律師) 在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於判決是否公開往往各有考量:配偶權受到侵害的原告,常希望透過公開判決還原事實、尋求公道;然而,案件涉及個人隱私與婚姻細節,亦有保護當事人隱私的聲音。 司法院近年發布函文,對此類案件的案由標記與判決公開方式有所指示。以下為大家整理司法院函文與法院實務運作的差異: 司法院最新指示:案由特別標示、判決書對外應遮蔽 司法院先後於 114 年與 115 年發布函文指示: 對外公開應遮蔽姓名(司法院 114.12.10函文) 侵害配偶權訴訟具有高度私密性與倫理性,且關乎婚姻關係存續與權益。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始予公開。 案由需特別加註(司法院 115.02.04 函文) 為了讓法院在辦理裁判書公開作業時,能區別此類事件與其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未來法院受理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時,案由末尾需特別加註「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例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分法益))。不論是法官卷宗或開庭通知書,均會以此標示。 法院實務兩大現狀:判決原本到底遮不遮?.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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