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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的作品,可以商業使用嗎?



(文:林慈政律師)


使用生成式AI (例如ChatGPT、Midjourney、Stable Diffusion、Gemini、Copilot、DALL-

E、Suno、Sora等等),生成文字、圖片、音樂或影片之後,可以拿來營利嗎?


接下來我們以生成圖片作例子,來進行討論,這些生成後的圖片可以加以出版

或是販售嗎?關於這個問題,要考慮三個問題:


第一,AI生成的圖片,有沒有侵害到別人的權利?


第二,AI的使用者,有取得著作權嗎?


第三,AI公司對於生成圖片的利用,有沒有特別的限制?


我們逐一來答覆這三個問題。


第一,AI生成的圖片,有沒有侵害到別人的權利?


Ans:理論上,AI生成的圖片是演算的結果,應該不會跟既有的圖片在「表達」

上有高度的近似。因此,AI生成圖片,原則上應該不會侵害到別人的著作權。

另外,由於著作權法是保障「表達」,但不保障「風格」,因此,如果要求AI

生成某一種風格的圖片(例如要求生成吉卜力風格的圖片),原則上不會侵害他人

的著作權。


但是,如果AI生成圖片,只是「重組別人的圖片」、「重製再現別人的圖片

」、「改作別人的圖片」(例如,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將別人拍攝的照片,請AI

改為日本動漫風格的圖片),那麼,還是有可能會構成侵害著作權。(註一)


第二,AI的使用者,有取得著作權嗎?


Ans:依照我國著作權法,這個問題要區分兩種情況而定,如果是「以AI為工具

的創作」,AI的使用者可以取得著作權;但是,如果是「AI獨立創作」,那麼AI的

使用者無法取得著作權。


所謂「以AI為工具的創作」是指,AI使用者在生成圖片時有實際的創意投入,

且AI只是輔助工具、只是單純機械式的被操作,那麼,原則上AI使用者可以取

得著作權。


相反地,「AI獨立創作」是指,AI使用者只是單純下指令(prompt),由生成式AI獨

立自主運算而生成全新內容,那麼,因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原則上AI的

使用者無法取得著作權。(註二)


那麼,有沒有界於「以AI為工具的創作」與「AI獨立創作」中間的灰色地帶呢?


這樣的灰色地帶,又該怎麼認定呢?由於目前國內還沒有實際的法院判決案例

,所以,這部分的實務發展,還需要持續觀察。


除了以上的因素外,關於AI使用者能不能取得著作權,還會涉及AI公司的使用

條款,我們在以下的第三點中繼續討論。


第三,AI公司對於生成圖片的利用,有沒有特別的限制?


AI使用者如果想將生成圖片作商業使用,需要特別留意生成式AI公司的使用條款

,這些使用條款,英文名稱通常是Terms of Service、Terms of Use或是類似用語,

不同AI公司有各自的政策及規定,有些AI公司在使用條款中規定,生成作品(例

如圖片)的權利歸屬於AI使用者,但也有的AI公司規定,必須在符合一定的條件(

例如,使用者必須為付費方案)下,生成作品的權利才能屬於AI使用者。


另外,有些AI公司還會在使用條款規定,必須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例如,使用者

必須為付費方案)下,生成作品才能商業使用。


綜合以上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當AI生成的圖片沒有侵害到別人的權利,且AI使用者有實際的創意投入,AI只是

創作者的輔助工具,而且,依照AI公司的使用條款,AI使用者已就生成圖片取

得權利,也可以將圖片作商業使用,在符合以上的條件下,AI生成的圖片原則

上可以商業使用,應該沒有侵害他人權利的風險。


相反地,如果AI生成的圖片有侵害到別人權利的疑慮,且AI使用者只是單純下

指令(prompt),由生成式AI獨立自主運算而生成全新內容,而且依照AI公司的使

用條款,使用者並未取得圖片的權利,且AI公司禁止AI使用者將生成圖片作商

業使用,在這樣的情況下,使用者顯然不宜貿然將AI生成的作品作商業使用,

否則,就會有相當的法律風險。


(本文是依照發布時之法令及實務見解作成,僅供參考;法令及實務見解隨時可

能產生變動,如果有個案法律問題,敬請向律師諮詢。)


註一,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局,2022年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11212

智慧財產局,2023年令函案號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

智慧財產局,2023年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20607


註二,參考資料:

智慧財產局,2018年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070420

智慧財產局,2018年令函案號智著字第10700038540號

智慧財產局,2022年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10502b

智慧財產局,2022年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11031

智慧財產局,2023年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20317

智慧財產局,2023年令函案號經授智字第11252800520號

智慧財產局,2023年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20607

智慧財產局,2023年令函案號電子郵件1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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