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小心反被告!5種法院認證的違法蒐證手段

(文:郭靜儒律師、林慈政律師)


「我懷疑配偶外遇,但是沒有證據,請問律師,我可以在他房間裝監視器嗎?可以在他房間放錄音筆嗎?可以翻拍他手機的聊天紀錄嗎?」


家事案件的當事人常會問到怎麼蒐集配偶外遇的證據,擔心會不會後續反被對方提告。另外也有一些當事人,雖然沒有與配偶進行訴訟,但是懷疑配偶外遇,且心理上相當在意,而想要有個答案。


因此,本所整理了一些常見的違法蒐證手段,讓各位讀者在採取任何動作之前,能先初步評估法律上的風險。

 

【案例1】在配偶的車輛上裝設GPS定位追蹤器


A、B為夫妻,A為了調查B是否外遇,便委託徵信業者在B經常駕駛的車輛上安裝GPS,以蒐集B的行蹤。

【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法院認為,在車輛裝設GPS之後,當車輛發動到停止熄火期間,GPS會持續、定時發射訊號傳送該車所在位置至GPS的平台,徵信業者再以電腦或手機登入該平台,就可以查看該車輛的所在位置、移動方向及行蹤等資訊。


而這樣的行為已侵害「B對於車輛行跡不被密集延續蒐集、記錄」的合理隱私期待,因此認為A已違反刑法第 315條之1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規定[1]


【構成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


此外,另有法院認為,在車上裝設GPS除構成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外,更涉及非法蒐集車輛使用人非公開之活動地點與軌跡等直接或間接屬於個人資料之社會活動資訊,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規定,構成非公務機關非法蒐集個人資料罪[2]

 

【案例2】在臥室內裝設密錄器


A、B為夫妻,A因為懷疑B外遇,所以在臥室內裝設密錄器,將鏡頭對準臥室內的床鋪,並將密錄器開啟循環錄影,最後錄到B與第三人多次在臥室內發生性行為。

【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法院認為,因懷疑或為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而窺視、竊聽他方及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不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因而認為本案是違反刑法第 315條之1無故以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3]

 

【案例3】翻拍LINE的聊天紀錄或照片


A、B二人為辦公室同事,A趁B中午外出不在期間,使用B的電腦瀏覽B的LINE好友名單及對話紀錄,發現B與C間有超出一般男女關係的談話內容,且彼此傳送有裸露胸部的照片,A懷疑B、C之間有婚外情,因此拿自己的手機翻拍B、C間的聊天紀錄及親密照片。

【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


法院認為A翻拍B、C間的聊天紀錄及照片無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因此認為A構成刑法第 315條之1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談話及身體隱私部位罪[4]

 

【案例4】輸入密碼登入他人手機,翻拍LINE對話紀錄並傳送好友名單


A、B為男女朋友,因雙方間有感情及金錢糾葛,A趁B不知情的時候,輸入B的手機密碼後,以自己的手機翻拍B與他人間的LINE聊天紀錄,並將B的LINE好友名單傳送至自己的手機。

【構成刑法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


本案法院認為:


A輸入B手機密碼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罪

A翻拍LINE對話紀錄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15之1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談話罪

A傳送B的LINE好友至自己手機的行為,構成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5]

 

【案例5】在配偶手機上啟動錄音程式


A、B為夫妻,B與C外遇並發生性行為,A為了蒐集證據向C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便在B的手機上啟動錄音程式,因此錄得B外出與C的談話內容。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


法院認為A是為了蒐集B與C通姦的證據,才啟動B手機的錄音程式,雖然可以認為具有正當理由,而不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但是A既非通訊的一方,也未事先得到B、C的同意,仍然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違法監察他人通訊罪[6]


結論

懷疑配偶有第三者,因此想要查清楚事實真相,這樣的心情,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使用不合法的調查方式,將來反而被不忠的配偶或第三者提告,可能是得不償失。因此,採取任何調查手段之前,建議先向律師諮詢,聽取律師的意見後再做決定喔。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

[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簡字第51號判決

[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67號判決

[4]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矚易字第3號判決

[5] 台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53號刑事簡易判決

[6]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 1722 號刑事判決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