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常常會擔心因為自己的收入不如對方,而爭取不到監護權。其實,收入較低也是有機會爭取監護權的,或是擔任主要照顧者。本所郭靜儒律師近期就協助一位經濟狀況相對較弱的當事人,取得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權利!在這個案件中,法院決定讓爸爸媽媽 共同行使親權,共同陪伴小孩成長。(所謂的「親權」,就是常聽到的「監護權」)
那既然爸爸媽媽都是監護人,小孩到底要跟誰住在一起呢?
在此案中,雙方其實都是疼愛小孩的,條件也都不差,最後決定的關鍵是「誰比較具有友善父母觀念」。法院認為我方當事人較具有友善父母觀念,因此決定讓小孩與我方同住,由我方擔任小孩的主要照顧者,即使對方的經濟狀況相對優渥。
許多人也常常問起,什麼是友善父母呢?
哪些情況屬於友善父母呢?
例如鼓勵小孩與對方往來,避免讓小孩陷入「忠誠議題」,也就是不要讓小孩覺得「爸爸不喜歡我跟媽媽來往」或者「媽媽不喜歡我跟爸爸來往」。
具體而言,可以跟小孩說「爸爸媽媽雖然不住一起了,但都很愛你」、「你要跟爸爸/媽媽視訊嗎?」、「這件事你也可以跟爸爸/媽媽分享喔」、「跟爸爸/媽媽出去玩是不是很棒?」
例如主動告知對方小孩的身心狀況,讓對方也能夠掌握。
哪些情況屬於不友善父母呢?
不讓對方看小孩
讓小孩覺得「爸爸不喜歡我跟媽媽來往」或者「媽媽不喜歡我跟爸爸來往」
溝通聯繫上不順暢。例如時常不讀不回、已讀不回
在小孩面前批評對方
對小孩說「你爸爸/媽媽不要你了」
具備家事專業的律師在訴訟過程中,會適時提醒當事人,並協助整理事證,以突顯當事人具友善父母的特質,讓法院知道雖然爸爸媽媽都愛小孩,但是若讓小孩跟較不友善的一方同住,小孩與他方的親情可能比較難以維繫,久了就日漸疏遠;相對的,若小孩與友善方同住,則因為友善方會鼓勵小孩與他方的往來,所以雖然父母離異,但至少小孩仍夠享有兩方的疼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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