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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約定由一方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有什麼風險?

(文:郭靜儒律師)


在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的過程,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約定,可以是爸媽一人一半,或是依經濟狀況,一方負擔較多、一方負擔較少,甚至也有約定由其中一方單獨負擔、他方不用負擔的情況,其實原則上只要雙方說好就好。


但實務上卻發生,雙方在離婚時明明約定好由一方完全負擔扶養費,離婚後,小孩卻向沒有支付扶養費的他方提告請求扶養費的案例。例如離婚時雙方約定由爸爸擔任親權人且由爸爸單獨負擔小孩的扶養費,媽媽不用支付;然而離婚後1年,小孩卻向媽媽提告請求每個月給付扶養費,至到小孩成年為止。


但問題是爸爸當初已經承諾要負擔全部的扶養費呀,為什麼小孩還可以跟媽媽要?媽媽有義務付扶養費嗎?如果媽媽付了,可以再跟爸爸追討嗎?本文就以111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7號提案的意見來說明這些問題。


1. 離婚時約定由爸爸單獨負擔小孩扶養費,是有效的嗎?

是有效的。原則上爸媽對於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即使不是小孩的親權人或是未與小孩同住,仍有給付扶養費的義務。如果雙方在離婚時說好由爸爸單獨負擔扶養費、媽媽不用支付,可以解釋成「原本應由媽媽支付的扶養費,讓爸爸來負擔」,也就是說爸爸除了付自己法律上該付的扶養費之外,也同意支付媽媽該付的扶養費,就是一種「我幫你付」的概念,基於契約自由,雙方當事人說好就好。


2. 離婚後小孩以自己的名義向媽媽提告請求給付至成年為止的扶養費,是可以的嗎?

是可以的。如上所述,父母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都有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即使雙方約定由爸爸單獨負擔扶養費,也只是爸媽內部之間對於扶養費應如何分擔的約定,不因此免除媽媽對於小孩的扶養義務。所以,小孩仍然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媽媽請求給付扶養費。


3. 媽媽支付扶養費之後,可以再向爸爸請求給付嗎?

是可以的。如上所述,爸爸在離婚時就已經承諾要完全負擔扶養費,也就是原本應由媽媽付的,爸爸也答應由爸爸這邊來付,所以爸爸是最終的扶養費負擔義務人,媽媽因為爸爸未履行承諾,導致媽媽另外給付扶養費給小孩,媽媽就其已經支付的金額,可以再向爸爸請求。


4. 離婚後,爸爸可以再以自己的名義向媽媽請求離婚後的代墊扶養費嗎?

不可以。如上所述,爸爸在離婚時既然已經承諾要完全負擔小孩的扶養費,就不得再以不當得利為由,向媽媽請求離婚後的代墊扶養費。

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2378 號民事判決:「至應負扶養義務之父母所為分擔扶養費支出之約定,對於未成年子女固不生效力,但於父母內部間則非無效,其依約應單獨分擔扶養費之一方就所支出之扶養費即不得再請求他方分擔,自亦不得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他方返還。」

加註懲罰性違約金條款

由以上案例可知,雙方即使在離婚時約定由爸爸單獨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媽媽不用支付,但是媽媽仍然有潛在的風險,就是當日後小孩以自己的名義向媽媽提告請求扶養費時,媽媽依法仍應給付。因此,在擬定離婚條款時,可以加註「倘若爸爸日後以小孩的名義向媽媽請求扶養費時,爸爸應給付一定金額的懲罰性違約金」,以敦促爸爸履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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