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了,您可能是肇事者,也可能是被害人,或是雙方都有責任,除了報警和聯絡保險公司之外,進一步了解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或是將來可能面臨的法律程序,有助於讓自己在慌亂中先安定下來,才不會太過影響原本的生活。
本文針對車禍發生後的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整理了系列問答集,希望就「誰應該負責?」、「如何請求賠償?」、「如何準備證據資料?」等常見問題,提供一個初步的方向 。但須特別說明的是,每個個案都不盡相同,本文僅通案式的列出法律上的可能性,不代表每個案件都可以適用,再請讀者留意。
車禍系列(一):提出刑事告訴
車禍案件可能涉及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等刑事責任,要依個案認定。
Q. 誰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 被害人本人
→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Q. 被告有何違規事實?有無認定肇事因素?
→ 可以參考監視器、行車紀錄器、事故照片、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等等。
Q. 被告有無自首?(註1)
→ 自首得減輕其刑
Q. 被害人受有何種傷害?
→ 準備被害人受傷照片、診斷證明,以判斷涉及過失傷害,過失傷害致重傷或過失致死等刑事責任
Q. 肇事者有無駕照?有無喝酒?有無吸毒?(註2)
→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 肇事者是否行駛人行道?是否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註2)
→ 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Q. 肇事者犯後態度如何?有無和解?
→ 可以作為被告量刑事由
Q. 在鄉、鎮、市公所調解不成有無聲請移送檢察官?
→ 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
註1:以下幾種狀況可能符合自首的要件
肇事者親自或託人電話報警,並已報明肇事者姓名、地點、請警方前往處理
肇事者親自或託人前往警察機關報案,報明肇事者姓名、地點
報案人或警察勤務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者姓名,警察前往現場處理時,肇事者在場,並當場承認是肇事者。
報案人或警察勤務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者姓名,警察前往傷者就醫之醫院處理時,肇事者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者
註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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