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免除扶養義務:法院駁回的三大主因
- 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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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中,許多子女因早年遭雙親遺棄或虐待,成年後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然而,法院對於免除扶養義務的審查有其標準,本文將分析法院駁回聲請的常見原因,幫助您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做好評估。
一、扶養義務尚未發生:父母仍「有錢維持生活」
根據民法第1117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父母)必須處於「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態,扶養義務才會發生。
若父母名下仍有相當資產或穩定收入,足以支應基本生活所需,法院會認定其「無受扶養之必要」。此時,子女的扶養義務根本「尚未發生」,聲請自然會被駁回。
【關鍵審查點】法院怎麼看財產?
法院會查調父母的財產明細,綜合審查以下項目:
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基金)。
保險契約之現金價值。
固定收入:如老年年金、勞退金、軍人月俸金或政府專案補助。
二、父母未盡義務是「有正當理由」的
民法第 1118 條之 1 要求父母必須是「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如果父母當年未照顧子女是因為不可抗力之因素,法院將不准許免除義務。例如:
因病失能:例如父母在子女未成年時期罹患思覺失調症、重度憂鬱症或因重大意外住院,導致生活無法自理、無力照顧子女。
特殊個案:如 台中地院 114 年度家親聲字第 794 號事件 所示,父母因病住進養護中心而無法親自扶養,此屬「有正當理由」。
三、未達「情節重大」或「顯失公平」的程度
即使父母曾疏於照顧,但法律門檻要求必須達到「顯失公平」且「情節重大」。
1. 舉證責任未滿足
子女僅口頭主張「父母早年離家」、「沒給過錢」,但未能提出具體證據。
補強建議:應提供親友證言、長期失聯證明、保護令紀錄或家暴通報紀錄。
2. 情節未達「重大」
法院會審酌父母整體的參與程度。若父母雖工作繁忙、給予關懷較少,但仍有「部分」貢獻,例如:
曾支付過幾年學費。
曾提供住所讓子女居住。
雖離家,但偶爾有匯款紀錄。若曾負擔部分責任,法院可能認定未達「完全未盡義務」的程度,最多僅裁定「減輕」扶養義務,而非「免除」。
3. 疏失發生在子女「成年後」
民法第 1118 條之 1 旨在救濟「未成年階段」受損害的子女。 若父母是在子女成年、有經濟能力後才關係交惡、揮霍金錢或索討財物,並不符合本條免除義務的立法意旨。
結論與建議:如何提高聲請成功率?
欲成功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必須跨越重重法律門檻。我們建議有意聲請者進行以下事前準備:
先行評估資力:透過法律管道(如聲請後法院職權調查)確認父母是否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若父母資力豐厚,扶養義務未發生。
聚焦「未成年時期」:蒐集未成年之前,父母長期、嚴重未盡扶養義務或施加虐待的證據。



